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优先执行代表职务,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遵守议事规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出席大会前,应当开展调研,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大会举行之前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资格终止。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次数超过二分之一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