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择关系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等活动;

(二)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三)听取、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将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督促其将研究办理情况及时答复代表;

(五)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和审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开;

(六)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七)在换届选举和补选代表时,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代表名单;

(八)组织开展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培训等活动,建立网络工作平台,公示代表信息,协调组织代表联系人民群众;

(九)建立代表履职档案,收集代表履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十)负责筹备、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一)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的准备工作;

(十二)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