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标准;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

(五)加班工资标准;

(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七)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八)病事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工资支付办法;

(十)工资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