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第十七条有效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