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五条有效企业和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有威胁、收买、欺骗、打击报复对方代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