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