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校可以组织成立学生家长委员会,监督、协助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