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