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置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学生人身损害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侮辱、殴打、恐吓、扣留教职员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事故处理人员;(二)侵占、损毁学校建筑和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四)其他妨碍、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