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在学生人身损害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侮辱、殴打、恐吓、扣留教职员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事故处理人员;

(二)侵占、损毁学校建筑和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及其他财产;

(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其他妨碍、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