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事故处置第四十二条有效学校、学生的监护人自愿申请调解的,学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