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园和校外活动安全第三十条有效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或者参加校外活动未按时到达指定集合地点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进行相应处理,并向学校反馈情况。学生需要提前离校或者离开校外活动队伍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监护人、班主任或者其他学校指定人员的同意。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