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园和校外活动安全第三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学生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的,应当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异常或者突发疾病的,应当及时处理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