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园和校外活动安全第十七条有效学校教职员工有下列维护学校安全的职责:(一)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二)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三)发现其他危及学生、教职员工安全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