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校园和校外活动安全第十八条有效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