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学校教职员工有下列维护学校安全的职责:

(一)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二)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的,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学校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发现其他危及学生、教职员工安全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及时制止并向学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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