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已建成的水生态修复工程建立日常维护管理长效机制,确定责任单位,落实工作经费,加强日常维护管理。跨区的水生态修复工程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划定日常维护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