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水资源保护监测评估体系。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水资源监测评估工作,并定期统筹发布本地区上一年度水资源水质水量、开发利用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