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水务主管部门在审批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审查其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在河道、湖泊等水域进行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科学安排水工程的建筑结构,合理使用建筑材料,保持水体自然形态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水生态系统。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