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用水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活、生产用水,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利用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