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水务主管部门在审批涉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依法审查其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在河道、湖泊等水域进行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科学安排水工程的建筑结构,合理使用建筑材料,保持水体自然形态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水生态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