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