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进行换届选举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三十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