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届内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