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相应的储存设施设备,并符合消防、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二)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储存,并在储存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可视位置标示所存物品的名称;(三)不得在回收储存易燃物品的场所内使用明火;(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