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采取上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从事回收活动;从事回收活动时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