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储存设施设备,并符合消防、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

(二)不同种类的物品应当分类储存,并在储存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可视位置标示所存物品的名称;

(三)不得在回收储存易燃物品的场所内使用明火;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