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应当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实行经营区、加工区和生活区分离,经营区内金属区和非金属区分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