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水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做好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