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区水行政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