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