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