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取委托研发、合作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强产学研合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研发项目经费中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