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开发和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部门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将企业的技术研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范围;国有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创新投入,考核时视同于利润。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