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采取委托研发、合作开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强产学研合作。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研发项目经费中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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