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对参与项目的无工资性收入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可以开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当年未完成的,经费可以直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或者鉴定的,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