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等方面的融合,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鼓励军用科研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