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项目,以及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并取得创新成果的,可以采取财政后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