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等方面的融合,统筹军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承担国防科技计划任务,鼓励军用科研机构承担民用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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