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首购、订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