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已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