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在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不能查询食品台账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贮存设施或者未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

(三)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电视购物、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未按照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对外配送食品,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未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样品的;

(五)提供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场所的出租者,未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或者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的;

(六)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档案、报告的;

(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

(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按照规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公示相关信息的;

(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标示相关信息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