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被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