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五)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