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有效分隔,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