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十五条已修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经营者姓名、许可证编号、生产加工地址、生产加工范围等信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