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输出水资源,依法享受经济补偿。从自治县调出水资源,依法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不低于总额50%的比例返还自治县,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