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直接从自治县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向自治县及自治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法律规定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除外。

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须到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取水。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而进行的经常性疏干排水,必须申请领

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