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应聘人员要求离开原单位的,须按人事管理规定或者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