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或者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等形式发布的人才招聘信息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承诺,不得有歧视性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人才招聘信息的,须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查。

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