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人才交流会的主办者应当对与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