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重大经济事项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会议对重大经济事项议案,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交人民政府办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